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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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催收欠款是怎样的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732人看过


 一、法律手段催收欠款是怎样的

  1、电话催付

  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专业知识(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技巧(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权力(与客户谈判的权力、是否有权对欠帐进行打折、是否有权决定停止向债务人供货及停止提供赊销等)。

  催收人员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企业应明确其拥有什么样的职责和权力等。

  2、书面函件催讨(包括传真方式)

  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最正式的。必须明确地向债务人传递一个信息,他们需要它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

  首先,用词应该因客户而异,或严厉或委婉;

  其次,书面催讨往往还是使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措施,或者是解除合同等的前置程序;

  再次,如果需要作为将来诉讼仲裁的证据,那就应该使用能够证明送达到的方式,比如让对方签收、或使用邮政快递等。

  3、面访催收

  对于欠款金额较高的债务人,采用面访进行催帐是非常有价值的。

  公司内什么样的人员适合去面访催债,应该考虑清楚。并且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

  在催收帐款过程中获取客户对债务的书面确认或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付款计划是非常重要的。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对于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严厉手段追收欠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书面确认或付款计划越早拿到越好,因为,随着催帐手段越来越严厉,就越来越不容易拿到了。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在被催帐的过程中更换人员,如果能早拿到这样的书面确认,催款会更加容易。

法律手段催收欠款是怎样的

  二、欠款利息计算方法

  实践中,欠款数额往往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根据欠条内容的不同,对欠款利息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

  2、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就利息进行了专门约定的,欠款的本质自双方约定利息时起发生了变化,已由欠款转化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则约定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事后也未就利息作出专门约定的,当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要以付款期限为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占有使用债权人的资金系基于债权人的许可,为合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对债务人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债权人对此期间的利息请求权因其未作约定视为自愿放弃而丧失;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却不履行,其对债权人资金的继续占有毫无根据,由此产生的利息应属不当得利,债权人自然可提出主张。仲裁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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