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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什么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534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 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迟延履行)、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加害给付)等。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 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

  (二)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2、本罪所要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三、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如何认定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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