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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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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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的期限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820人看过


一、土地互换的期限

  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在实际案例中争议较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其中,《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土地互换的相关法规

  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在实际案例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也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农村承包土地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期限,在合同期内,当事人不能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三、农村土地互换协议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

  因   需要,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资源、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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