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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财产保全担保书的条件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364人看过


一、撤销财产保全担保书的条件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二、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1、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2、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χχ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三、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138983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 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_________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________。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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