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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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513人看过


一、职工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医疗期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显各地方对医疗期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工资待遇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2、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4、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的“底线”是一致的,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

  二、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劳动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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