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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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1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大纲给小美的彩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是要返还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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