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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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晓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X与被告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蔡XX支付货款XXX.31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蔡XX负担。事实与理由:蔡XX与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1年4月5日签订购销合同。蔡XX收货后未向XX公司支付货款。2014年4月4日,蔡XX向XX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4年12月份前全部还清。蒋XX受让XX公司上述债权后,蔡XX至今未偿还欠款。
蔡XX未作答辩。
蒋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蔡XX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核,本院对蒋XX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5日,蔡XX与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XX公司向蔡XX供应铝合金型材用于银川大武口、宝丰XX工程。2014年4月4日,蔡XX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蔡XX欠XX公司XXX.31元,于2014年4月8日还款10万元,于2014年5月30日还款20万元,于2014年6月至11月,每月最少还款5万元,剩余欠款在2014年12月份前全部还清。如本人未按照本还款承诺书执行还款,本人愿意按照原欠条以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本金和利息及违约金。2016年11月28日,XX公司(甲方)与蒋XX(乙方)、李XX(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对蔡XX2011年4月5日购销合同、2014年4月4日还款承诺书中的债权等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蔡XX至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蔡XX向XX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后,因未履行还款义务,XX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蒋XX的行为,合法有效。蔡XX至今未欠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蒋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XXXXX.31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如果被告蔡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蔡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徐晓鹏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曾经在河北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现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丰富的司法审判和实践经验。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