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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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不合法

发布者:胡常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213人看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小型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某些信用单位、信托投资公司或私人贷款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在融资渠道不够畅通的情况下,贷款方多处于优势地位,在借款合同中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往往出于无奈被迫接受。不久前,某市就出现过某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信托投资单位贷款3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人坚持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只发放24万元本金。两年后合同到期却要求借款人按30万元还款的借贷纠纷。诉诸法院后,法院判决贷款人违法的典型案例。

   事实证明,若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则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金额将减少,但却要按照利息扣除前的本金数额计算和归还利息,这对借款人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合同法》第200条就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此外,对于民间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份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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