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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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胡常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95人看过

女青年胡某和男青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结婚。婚后不久,为做运输生意向胡的父母借了五万元钱,但借条上清楚写明其中2万元是胡的父母单独赠与女儿胡某的。因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胡某生下一女孩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李某,对胡某更加不恭,稍有不顺就对胡某又骂又打。李某好吃懒做,还经常酗酒,对妻女不管不问,夫妻感情恶化。现胡某提出离婚,李某却以该2万元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由,主张这笔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胡某来电咨询,该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无权利分割?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解答:

这是一个涉及区分夫妻财产的案例。夫妻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由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法定财产制,即由法律规定某种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制,即由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约定哪些财产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各自所有。本案中,胡某和李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做出约定,所以胡某所得的这2万元应适用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鼓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胡某的这两万元,虽然是在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父母已明确指定只归胡某一方所有。所以这2万元应为胡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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