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中债务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
文章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执行卷》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条文
156.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结果,将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产生相应影响,需要根据再审裁判结果的不同情况,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具体分述如下:
一、驳回再审申请、再审维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法律文书部分判项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不受影响,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例如,甲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支付30万元,债务人不服,向乙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于XX年8月6日生效,债务人不服,向丙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债务人再审申请。在此期间债务人一直未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债务。本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也是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经过10天,从第11天,即同年8月17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间届满之日(8月16日)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内。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中止执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处理。
例如,甲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支付30万元,债务人不服,向乙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于XX年7月2日生效,债务人不服,向丙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1)指令乙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在此期间债务人一直未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债务。本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也是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经过10天,从第11天,即同年7月13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间届满之日(7月12日)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内。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系因债务人申请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应当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了部分判项的,该维持部分判项确定义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原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原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再审审理维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维持部分判项的,系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或相关判项效力的肯定。原法律文书属于已经生效的文书,再审维持的判项属于已经生效的判项,在没有其他裁判文书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或者再审予以维持的相关判项要求履行债务,并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扣除计算期间情形的,在规定期间内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所述再审维持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判决的部分判项,而非维持法律效力已经被否定的法律文书或其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