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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发布者:周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4818人看过


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文章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执行卷》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条文

19.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 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川执监字第34号《关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四、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追偿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以及追偿权行使条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和研究室的答复意见已经阐述的非常清楚。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是对保证人担保的债务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七条是对抵押担保人代债务人偿债后追偿的规定,即: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施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享有追偿权的权利人是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结合本案而言就是达义公司。追偿权的义务人,虽然类型比较复杂,有债务人、连带债务人、反担保人以及共同担保人等,但就本案而言,追偿权的义务人就是债务人华西药业。

在明确了追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后,接下来就是追偿权行使的条件问题。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因此,可以说担保人的该项权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为限,而且这种责任必须是经过判决确认的,当然包括本案这种在审理主合同纠纷时,对担保合同中追偿权的判决。否则,担保人不能行使追偿权。

()本案达义公司追偿权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院[2006]川民初89号判决主文第二项明确判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对达义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在2600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达义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西药业追偿。该判决非常明确的确定了追偿权利人达义公司和追偿义务人华西药业,且追偿的数额明确,因此,符合追偿的行使条件。也就是说,抵押担保人达义公司的追偿权已经为法院判决确认,根本不存在争议,因此,也就不存在另行诉讼的问题。

()判决确定的追偿权是否具有给付内容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债权人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和债务人华西药业之间的借救本金和利息等是确定的,而且在判决生效后,达义公司替华西药业偿还了2700万元,对此,有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达义公司向华西药业行使迫偿权是有给付内容的,法院受理并采取执行措施有法律依据。

()达义公司行使迫偿的责任范围问题

判决中明确判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对达义公司提供抵押财产在2600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达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西药业追偿。这里明确了担保责任就是在2600万元范围内。如今达义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2700万元,超出了100万元,对超出部分不应属于担保责任的范围,如果继续执行,就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达义公司行使追偿的范围就是在其担保的2600万元范围内。

综上,达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华西药业行使追偿权已经为四川省高[2006]川民字第89号民事利决书所确认,且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再另行诉讼;四川省高院和广安市中院理达义公司的申请对华西药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应以支持,但追偿的范围应当在担保的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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