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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果关系的抗辩

发布者:周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公司法 |984人看过


关于因果关系的抗辩

【相关法条】

【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果关系抗辩的原因

【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只要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定要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规定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要件,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股东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将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错误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是董事,不应当包括股东。因此,无论股东“息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是否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股东均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的规定,有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理解不到位,出现了一种结果论的倾向,即只要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无法清算,就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而不考虑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息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文义理解的角度看,“怠于履行义务”之后,接的是一个因果关系的动词“导致”,因此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因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实无法进行清算” 的结果的,公司股东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在。换言之,“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是因为股东“息于履行义务”造成的,股东才应该承担连带脑偿责任。

在假设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出现哪些情况才能证明与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没有因果“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呢?比如,有证据证明公司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财务室发生了火灾,公司账本和重要文件烧毁,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又如,小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由大股东及其所派人员掌握、控制,即使其“怠于履行义务”,也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结果无关。

【实务问题】

一、在司法政策上,要注意改变唯结果论的倾向。

对于股东提出的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事由,要按照证据规则认真审查。抗辩成立的,即使出现“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股东也不应该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注意与本纪要第118条的规定相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扩大适用的做法,包括在破产案件中,出现“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破产程序结束后,有的债权人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的规定,起诉破产企业的原股东承担责任。对此,在本纪要第118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终结破产后的情形。详细内容请参看该条规定及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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