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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凤婷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中国XX公司(简称太平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XX、陈XX、洪XX、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XX公司申请再审称:因一、二审法院遗漏查明事故发生时陈XX持B2E驾驶证驾驶案涉中型普通客车系无证驾驶,导致错误判决太平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再审。
余XX提交意见称:太平XX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查,太平XX公司一审答辩明确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免赔事由”,一审法院判决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太平XX公司未就此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亦未就陈XX的驾驶资格问题提出异议,故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情况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太平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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