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XX、李XX与被告丹巴县XX公司、降初格西、XXX、丹巴县自然资源局、丹巴县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姜XX、李XX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1元,由原告姜XX、李XX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发布者:陈海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XX、李XX与被告丹巴县XX公司、降初格西、XXX、丹巴县自然资源局、丹巴县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姜XX、李XX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