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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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者:王秀云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643人看过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此时应当由其被继承人概括承受其债务。对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 

同时,有些时候,也要考虑该死亡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 180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死亡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满足不可抗力原则的时间前提;当事人因车祸死亡对于合同本身不属于常见风险,满足不可抗力原则的风险罕见性前提;死亡时间发生时,距离交房日还有一段时间,双方均未发生延迟履行的情况,满足不可抗力原则的责任前提。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当事人死亡后,其因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可由其继承人一并继承。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不能直接认定合同可继续履行。因为继承人不一定知道该合同的存在,而合同相对方也不一定能够掌握继承人的信息,缺少通讯渠道使得合同当事人死亡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困难在实际上无法避免。同时,由于死者是突然死亡的,其继承人也无从知道购房合同的存在。因此,法院认定可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免除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但同时,小编想提醒大家的是,死亡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意外、疾病、他人故意杀害、自杀等等。意外以及他人故意杀害应该是属于不可预见的范畴的,但是对于疾病造成的死亡,则并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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