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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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债务人通过婚内财产约定而过户至其配偶名下的房产

发布者:王秀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66人看过

            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债务人通过婚内财产约定而过户至其配偶名下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198号民事裁定 书认为2007年债务人侵权行为发生,至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查封案涉房屋时,债务人配偶债务人一直为夫妻关系。案涉房产系债务人与债务人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配偶债务人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债务人配偶单独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房屋从丈夫债务人名下过户到妻子债务人债权人配偶名下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债务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悉其夫妻二人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

 

  因此,人民法院依债权人执行生效判决的申请,就债务人的债务查封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关于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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