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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3日 | 发布者:尹晖 | 点击:34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1、吕X6、吕X7、吕X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湘0...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1、吕X6、吕X7、吕X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湘0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XX对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湘刑终3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发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湘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吕XX委托湖南XX律师周XX、尹X担任辩护人。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吕XX的父亲吕X2与同村村民邓X在邓X位于吕X2屋前的玉米地里发生争吵,邓X辱骂吕XX,吕XX与邓X手持木棒发生打斗。邓X持木棒打中吕XX的头部、肩膀等部位,吕XX持木棒打中邓X右枕部等部位。邓X受伤倒地。吕XX的男朋友钟XX将吕X1推倒在玉米地边上的油菜地里,又捡起木棒打邓X的臀部和下半身,抓住邓X的头发往地上按,后被人劝开。吕XX要吕X3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邓X被送往医院救治,吕XX随出警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月28日,邓X因椎颈骨折引起颈部脊髓损伤、四瘫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吕XX的家属代为赔偿邓X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8026.68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尸检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吕X1、吕X3、吕X4、吕X5、吕X2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共同作案人钟XX的供述、被告人吕XX的供述等。
据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吕XX上诉提出,无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没有将吕XX和钟XX并案审理,对自首、赔偿等情节在量刑时未予考虑,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同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没有对吕XX和钟XX并案审理,被害人有过错,吕XX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XX与邓X(女,1956年4月出生)均是湖南省邵阳县某村村民。邓X家有一庄稼地与吕XX家屋前的保坎相邻,两家因垃圾倒放和田埂路问题素有矛盾。2016年5月1日15时许,邓X与吕XX的父亲吕X2在邓X家的庄稼地里发生争吵。邓X的丈夫吕X1电话联系村主任吕X3到现场调解。吕X1到庄稼地后,邓X拿走吕X1作拐杖用的长约168厘米、中段直径约3.3厘米的木棒。吕X3到场后,劝解吕X2与邓X不要吵架。邓X与吕X2继续争吵,邓X看到站在屋前坪上的吕XX后辱骂吕XX“卖淫”。吕XX从屋前捡起1根长约150厘米、直径三四厘米的木棒走到庄稼地里,与邓X发生打斗。吕XX和邓X两人面对面,均双手扬起木棒打对方。邓X打中吕XX头部、肩膀等部位,吕XX打中邓X右枕部等部位,致邓椎颈骨折俯身倒地不能动弹。钟XX到玉米地后,见吕X1要去打吕XX,即上前将吕X1推倒在地里,又从地上捡起1根木棒对着已倒地的邓X臀部和下半身打了几下,并抓住邓X的头发往地上按,后被在场人员劝开。随后,吕XX要吕X3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邓X被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救治。吕XX随出警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月3日,公安机关传唤吕XX,同日对吕XX执行行政拘留。同月5日,邓X被鉴定为颈部脊髓损伤并四瘫,颈椎骨折,评定为重伤一级。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同月11日刑事拘留吕XX。同年5月28日,邓X因椎颈骨折引起颈部脊髓损伤、四瘫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吕XX的家属赔偿邓X家属148026.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邵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邵)公(刑)鉴(法)字【2016】04号尸检鉴定意见:死者邓X头右枕部可见一0.5×0.5cm挫伤,颈前部可见一1.0×1.0圆形气管插孔处,项部右侧可见一1.0×0.5cm皮下淤血,右上臂外侧、左小臂、左手背可见皮下淤血。颈椎C3左椎板可见向前骨折,颈椎C4左横突可见骨折,颈椎管变狭窄。提取肝组织做理化检验。邵阳市中心医院病历记载,2016年5月1日21时08分邓X入急诊。急诊行头部及颈椎CT,显示颅内未见明显外伤性病变,C3左侧椎板、C4左侧横突骨折。以“高位截瘫、颈椎骨折”收治入院。邓X住院后颈托外固定为主,颈椎活动度受限,颈项部压痛及叩击痛;平胸骨角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肛门括约肌无力;右臀部可见大片青紫;左肘部可见皮肤少量擦伤;四肢肌力0级,腱反射消失,四肢无感觉,病理征阴性。5月3日邓X出现呼吸困难,肺部听诊有干湿啰声,考虑高位瘫痪后脊髓水肿,呼吸困难乏力,坠积性肺炎发生,转ICU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等治疗。5月5日完善颈椎MRI报告单,显示C4椎体上缘撕脱性骨折,考虑C1-C6椎体层面脊髓损伤伴出血,后部软组织损伤,颈胸椎退行性改变。经家属同意于5月13日行气管切开手术。邓X从发病至死亡期间,四肢肌力及感觉无任何改变,且多次经心肺复苏后抢救好转。5月28日12时50分再次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主动脉搏动消失,经积极抢救30分钟无效后宣布死亡。最后诊断为“呼吸衰竭及循环衰竭、颈部脊髓损伤并四瘫、颈椎骨折、软组织挫伤”。分析:邓X体表多处挫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6】0328号检验报告,排除常规毒物中毒死亡。结论意见:死者邓X系钝器作用颈部致椎颈骨折引起颈部脊髓损伤、四瘫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6】0328号物证鉴定意见:2016年6月2日将死者邓X的肝脏组织送检。结论意见:送检的检材中未检出有机农药甲胺磷、敌敌畏、XX、甲氰菊酯、溴氰菊酯常规农药成分和XX药物及毒鼠强成分。
3.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邵云司鉴(2016)临鉴字第359号伤情鉴定意见:邓X系高位瘫,其伤情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点,鉴定时(2016年5月4日)尚属抢救阶段,有生命危险之可能。结论意见:邓X颈部脊髓损伤并四瘫,颈椎骨折,评定为重伤一级。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湖南省邵阳县某村一玉米地内。东面为油菜地,油菜地往东为水塘,水塘往东为吕X4住宅;地南面为吕XX住宅,在吕XX住宅与该玉米地中间有一空坪,在空坪的东侧摆放有1堆木棒;西侧为田地,田地往西为山林;北面为田地。在该玉米地内地面上发现有1根木棒。
5.提取笔录及照片:2016年5月1日16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称邓X在邵阳县某村被人打伤。现场勘查过程中,公安人员在玉米地里提取1根木棒。该木棒黄褐色,两端削尖,长168CM,中段直径3.3CM。
6.被害人邓X的陈述:2016年5月1日15时许,她在邵阳县某村吕XX屋前的玉米地里被打伤。吕XX和她用木棒对打,吕XX双手持木棒打到了她肩膀、脖子位置,她就脸朝下倒在了地上。她倒地时,头脑是清醒的,但是不能动弹。她倒地后,吕XX的男朋友钟XX又持木棒打了她两下,具体位置记不清了。
7.证人吕X1(被害人邓X的丈夫)的证言:2016年5月1日15时许,他妻子邓X和吕X2在吕X2屋前他家的玉米地里吵架,吵架的原因是吕X2往玉米地里倒垃圾和吕X2埋怨他家将玉米地边的田埂路挖窄了。他打电话要村主任吕X3出面调解。他拄着拐杖走到玉米地里,他的拐杖是1根杉树棒,长约1.7米,粗约三四厘米,两头削尖。邓X拿走了他的拐杖。吕X3到后,劝邓X和吕X2不要吵架。邓X和吕X2继续骂架。后邓X开始骂吕X2的女儿吕XX偷人、卖淫等。没过一两分钟,吕XX出现在保坎边,和邓X对骂了几句。随后,吕XX顺手从保坎边拿起1根木棒,走到了玉米地里。吕XX和邓X面对面,都是双手握木棒朝对方头部打。邓X打中了吕XX头部、肩膀附近三四下,吕XX打中了邓X前头部、肩膀附近四五下。突然,邓X面朝下倒地了,倒地后就没有再说话。钟XX到玉米地后先推了他一下,接着从玉米地里捡起他的木拐杖,朝他腰部打了两棒。吕X3和吕X2拦住并劝解钟XX。他爬起来往水塘边跑,回头看到钟XX走到邓X身边,先扯了邓X的头发,又拿木棒朝邓X身上打了两棒。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的就是他作拐杖的木棒。吕X1在原一审庭审中对赔偿金额148026.68元予以认可。
8.证人吕X3的证言:他是邵阳县某村村委会主任。2016年5月1日15时许,村民吕X1打电话给他,说吕XX家往其玉米地里倒垃圾,吕X1的妻子邓X和吕XX的父亲吕X2在玉米地里发生争吵,要他过去调解。他赶到后,看到吕X2和邓X在骂架,吕X1在一旁没有做声。邓X看到吕XX站在屋前的保坎上又辱骂吕XX。吕XX听到后,对邓X说“你乱骂的话,我撕烂你的嘴,打死你”。随后,吕XX从保坎边拿了1根木棒到玉米地里,当时邓X手中也有1根木棒,两人就打了起来。双方的木棒打在对方的头部、肩膀等部位。他想去拉住双方,但根XX不住。双方对打了十来下(有几下是木棒打木棒,有几下打中了对方),邓X突然身体向前面朝下倒在地上。他抢下吕XX的木棒,扔在了玉米地里。邓X刚倒地,钟XX空手到玉米地里,用拳头打吕X1并推了一把,吕X1倒在玉米地旁边油菜田边上。钟XX又从地上捡起1根木棒朝吕X1打了几棒。之后,钟XX返回到邓X身边,右手抓住邓X的头发朝玉米地里按了一下,持木棒打了邓X的屁股部位两棒。当时邓X的意识还是清醒的,头部和眼睛都会动,只是身体四肢动不了。吕XX要他打电话报警和打120急救电话。公安人员提取的木棒是邓X打架所用的木棒。邓X与吕XX家发生纠纷主要是邓X挖了很多次田埂,吕XX家过路不方便,两家吵过多次。
9.证人吕X4的证言:2016年5月1日15时许,他看到吕X2和邓X在邓X家的玉米地里吵架,邓X手里拿着1根木棒,吕X3和邓X的丈夫吕X1也在玉米地里。邓X和吕X2骂了一会儿,吕XX走到了屋门前的保坎边,邓X就骂吕XX偷人、卖淫。吕XX从保坎边捡起1根木棒走到玉米地里。吕XX和邓X面对面,各自拿木棒对打了起来。吕XX双手持木棒,扬过头顶打邓X,邓X也双手持木棒打吕XX。双方各自朝对方打了七八棒,有几棒是木棒挡木棒,有几棒打中了对方。打斗过程中,邓X突然面部朝下倒在玉米地里,一动不动了。在吕XX和邓X对打时,钟XX从吕XX家屋边的小路跳到玉米地里,先是将吕X1推到在玉米地旁边的油菜地边,从玉米地里捡了1根木棒,朝吕X1腰部打了三四下,后又返身到邓X身边,持木棒朝邓X打了二三下。
10.证人吕X5的证言:2016年5月1日14时许,他看到吕X2和邓X在吕X2屋前的玉米地里吵架。吵了一阵后,吕X1和吕X3先后到了玉米地里。吕X2和邓X仍在争吵。随后,钟XX骑摩托车到了吕XX屋旁边,停车后走往玉米地里,吕XX也从屋前的水泥坪里拿了1根木棒去玉米地。钟XX去推搡吕X1,吕XX持木棒到玉米地后与邓X打了起来,当时邓X手里也有1根木棒,两人都用木棒打对方。吕XX双手持木棒打了邓X五六棒,邓X就面部朝下倒在地上不动弹了。那时,钟XX将吕X1推倒在玉米地旁边的油菜地里。然后,钟XX不知从哪里拿了1根木棒,朝吕X1打了两下,又走到邓X身边,朝邓X的下半身打了1棒。钟XX去追吕X1被劝住后,又返回打了邓X屁股1棒。
11.证人吕X2的证言:他是吕XX的父亲。2016年5月1日下午,他喝酒后回到家中,看到邓X在他家门前的玉米地里锄地,邓X边锄地边朝他家里骂。他上前找邓X理论,邓X就回家去了。不久,邓X和吕X1到了玉米地里,吕X1指着他说“我是个瘸子,我打死你一分钱都没得赔。”他和邓X、吕X1吵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村主任吕X3到了现场,他女儿吕XX的男朋友钟XX和他女儿也到了现场。他拦住钟XX,要吕X1离开。吕X1跑开后,他转身看到邓X已经倒在玉米地里一动不动了,吕XX站在邓X身旁。当时在他身后和邓X冲突的只有吕XX。事后听吕XX和吕X3讲,吕XX持木棒打倒了邓X。
12.共同作案人钟XX的供述:他是吕XX的男朋友。2016年5月1日15时许,他骑摩托车从邵阳县某镇去吕XX家。他在吕XX家附近停好摩托车,听到不远处有人在吵架,顺着声音看到吕X3、吕X2、吕X1、邓X、吕XX正在吕XX屋前的玉米地里,吕XX和邓X手里拿着木棒对打,吕XX正扬起木棒自上而下朝邓X打去。他跑到玉米地里时,邓X已经胸口朝地倒在地上不动了。吕XX站在离邓X倒地约一米远的地方,吕X3站在吕XX身旁。吕X1想去打吕XX,他将吕X1推倒旁边的油菜地里,又捡起1根木棒打了吕X1两棒,后就被劝住没再打了。
13.《到案经过》载明:2016年5月1日16时许,吕XX随公安人员到邵阳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吕XX以身体有伤为由离开派出所。同月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到邵阳县某村了解案情时,吕XX主动走到警车旁,公安人员即口头传唤吕XX至公安机关。
14.邵阳县公安局邵公(金)决字【2016】第06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回执:2016年5月3日,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吕XX行政拘留十五,并处罚款一千元。当日,吕XX被送往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15.户籍证明载明上诉人吕XX的基本身份情况。
16.领条及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预交收据:上诉人吕XX亲属于2016年5月9日和同月10日预交邓X在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费用20426.68元,于同年6月3日赔付吕X112.6万元。
17.上诉人吕XX的供述:2016年5月1日16时许,她听到有人骂她在外卖淫。她到屋前保坎边,看到邓X手里拿着1根木棒,正在她家保坎前的玉米地里和她父亲吕X2骂架,邓X的丈夫吕X1和村主任吕X3站在一旁。她顺手拿起1根木棒走到玉米地里,质问邓X,并说如果再骂她,就撕烂邓X的嘴。邓X回答就是要骂她,看她怎么样,说完双手扬起木棒要打她,她也双手扬起木棒朝邓X打去。她用木棒打邓X的头部、肩膀、脖子等部位,总共打中了二三下。邓X也用木棒打中她头部和肩膀好几下。邓X俯身倒在了地上。吕X3将她手中的木棒抢走,扔在玉米地里。案发后,她家里共赔偿了148026.68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XX伙同钟XX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吕XX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吕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XX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4.8万余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吕XX上诉提出“无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没有将吕XX和钟XX并案审理,对自首、赔偿等情节在量刑时未予考虑,量刑过重”的理由,在二审过程中提出“5月3日问话公安人员逼其承认虚假情节”的意见,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同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没有对吕XX和钟XX并案审理,被害人有过错,吕XX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吕XX在原一审庭审、二审提审时均对侦查阶段供述予以认可,且其5月3日的笔录记载均与其本次二审中主张的事实细节相符。尸检鉴定意见载明邓X系钝器作用颈部致椎颈骨折引起颈部脊髓损伤、四瘫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邓X的陈述和证人吕X2、吕X5的证言相吻合,邓X陈述和吕X3的证言均载明邓X倒地后意识清醒但四肢不能动,足以认定吕XX持木棒打击邓X致邓X颈椎骨折而倒地。吕X1、吕X3多次证言中,均称吕XX持木棒与邓X对打,无钟XX持木棒打邓X颈部的内容。且吕X2系吕XX的父亲,其证明在邓X倒地前,钟XX没有接触到邓X。吕X4关于钟XX持械打击邓X屁股、腰部、背部、颈部等部位的证言,既与尸检鉴定意见记载邓X腰背部无伤痕、淤血的情况相矛盾,也与证人吕X2关于其拦住钟XX而其身后只有吕XX和邓X冲突打斗的证言、邓X关于其先被吕XX打倒在地后被钟XX持木棒殴打的陈述等证据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吕X1、吕X3、吕X4前后证言和证言相互之间的差异,不影响对吕XX持械殴打致邓X颈椎骨折倒地事实的认定。吕XX持械殴打致邓X颈椎骨折倒地,主观上伤害故意明显,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对吕XX与钟XX分案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吕XX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且被害人有过错,根据吕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对吕XX量刑过重。综上,吕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成立,其余上诉理由、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中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该判决中量刑部分的判决;
二、上诉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31年5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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