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2月23日发布,并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存在几大亮点。
一、关于流押问题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担保法》不得流押的规定。
二、关于提请诉讼的问题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协议一般是在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势必让诚信的人再次受损,该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给出了一条提起诉讼的通道,更有利益确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该条规定简化了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有利于减少申请执行人的诉累。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明确规定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有助于减少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三、关于执行中的担保
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该条规定将案外人纳入执行程序,并在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让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获得更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