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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抱娃女子被交警绊倒一案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发布者:陈蓉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836人看过

就抱娃女子被交警绊倒一案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9月1日,一段时长53秒的视频在微信刷屏。在该视频中,一位身穿交警制服的民警,对一位怀抱小孩的女子执法时,采取“绊摔”方式对该女子采取控制措施,该女子随后倒地,而女子怀中的小孩也随着倒地,孩子倒地。该视频上传以后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强烈反应。

,纷纷谴责民警执法不当。

那么,民警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究竟应当如何执法呢?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就本案而,交警主体合法,也符合权限范围的要求。但仅仅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还是远远不够的,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还必须保持适当性,即不损害或者以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方式执法,否则就违背了是适当性原则。本案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执法,致小孩摔倒在地,明显违背了适当性原则,因此,交警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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