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离婚后能否要求对方偿还?
案情:甲婚前有债务,婚后向乙借款(乙婚前的个人财产)用于偿还该债务,并向乙出具了借条,后甲乙离婚,乙主张甲归还所借款项,但甲认为该款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双方并未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甲无义务归还。
问题:乙是否可以主张甲归还该借款?
律师分析:
婚姻关系因男女双方缔结特殊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于家庭生活的需要,家庭成员有不同的分工,为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律规定双方具有扶助义务,且家庭收入视为共同财产,债务也视为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和承担的债务并不由双方共同分担。比如双方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按照该约定执行,但对外仍然要连带承担偿还义务。
又比如,如果夫妻一方所举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赌债、购买毒品所举债务,夫妻另一方可以不予偿还。
对于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所欠之债务应属一方之债务,除非另一方同意归还,不得成为另一方偿还的义务。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之财产也属于个人所有。
本案中,该借贷关系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但所约定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的债务,属甲方的个人债务,从甲方给乙方出具借条来看,乙方并无自愿为甲方偿还的意思表示,用于偿还的财产来源于乙婚前个人财产,以上借贷关系涉及的借款和债务同双方的婚内财产并未混同,不应因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失去效力,可以认定乙有权利要求甲偿还该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