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财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税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可否仅凭施工方的结算报告进行工程结算?

发布者:陈蓉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738人看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可否仅凭施工方的结算报告进行工程结算?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建设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下,施工方要求按照施工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结算。

可以按照竣工结算报告进行结算的条件:

一、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虽未经验收,建设方实际使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就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虽未经验收,但建设方擅自使用的,也视为验收合格。

二、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约定的审核期限建设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已经认可该竣工结算报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