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驾驶员聘用协议,被告聘用原告为其车辆驾驶员,合同期自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4日,试用工资约定为5000元。原告从2016年6月4日开始正式工作,因被告拖欠工资,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2016年9月2日,原告同被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车辆进行抵押,担保支付原告的工资及押金共计18500元,如一个月内未能支付,原告有权自行处理该车辆。原被告双方分别在该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2016年10月2日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也不支付以上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并退还押金。
本案存在的三个问题:
1、本案的案件性质到底是劳动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2、如果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3、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原告能否基于该抵押合同主张抵押权?
律师意见:
第一个问题:原告的主张分两部分,分别是工资和押金,对工资的主张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原被告双方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押金,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个案子中,原告就该两项请求应当分别向仲裁委和法院主张权利,若本案如此处理,势必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是否有便捷的方案?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中对于工资和押金做出了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争议,根据以上规定,关于工资的主张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将两项诉讼请求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个问题:原被告双方实际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并退还押金,而被告向原告收取押金是因为被告将自己的车辆交付原告使用,该押金的性质是一种担保,现双方约定退还押金,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个问题: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的是抵押合同,但被告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就将担保物交付给了原告,其情形更符合质押的条件,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是质押合同,原告对于该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本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但因双方就工资支付达成了协议且无其他争议,该案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对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一并处理。鉴于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押金的退还,应认定为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关于抵押车辆,因在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该车辆已经交付给原告,且被告认可该车辆一直由原告保管,将该“抵押合同”认定为实质上的质押合同更为适宜。
该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以上工资和押金,否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陈蓉 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 职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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