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律所因原告某开发商欠付其律师服务费,开发商将其位于某小区的车库低债给律所。律所和开发商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要求购买车库的业主返还车库。
律师点评:
1、该案的诉讼主体存在错误,只有开发商或律所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业主返还车库,双方不是共同共有关系,共同提起诉讼主体不符;
2、该车库是业主从前期物业手中购买,已占有使用超过十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且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本身就居住在该小区,不可能不知道车库出售的事实,因此,其提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律师意见:从诉讼主体上提出异议,同时就事实方面,结合开发商长期未提出异议,且其法定代表人长期居住在该小区的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原则,足以认定开发商系委托或授意前期物业公司出售该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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