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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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财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税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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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件

发布者:陈蓉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2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0日,死者在居住的小区躲雨时被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中,经治疗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同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主张导致水泥块脱落的原因是小区业主违规安装防盗窗所致,原告遂追加该业主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律师解析:

就案件性质而言,该案件属于侵权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致人损害适用的是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即不再是适用常规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赋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举证自己无责的义务,但无论如何,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第三人必须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是第三人所有房屋的外墙面水泥块脱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也不是第三人在安装防盗窗当日外墙面水泥块脱落导致的本次事故,因此第三人并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做到谨慎管理的义务,以防危害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事故后要保留证据材料,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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