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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商标著作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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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成趋势,申请转让的一系列知识要牢记!

发布者:陈业胜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40人看过

   《商标法》第42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条件到底有哪些呢?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转让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4、申请已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另外,你一定不能忽略了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人、受让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 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8.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9.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注: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本文来源于  《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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