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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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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发布者:罗艳琳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1481人看过


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成都房产律师罗艳琳

问:李某欠我钱没有归还,我们约定将李某一套房屋抵给我用来还债。我与李某就此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并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请问,在我们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我能否依据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答: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以,在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之前,你不能依据公证的抵债协议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成都房产律师罗艳琳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即使是对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也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完成物权变动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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