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保障案件,即然众多保障对象达成协议,仅一人未签字,法院维持协议效力。
拆迁房为私房,由原告吴某与被告1-6人共同继承而来。产证登记各七分之一。
本户私房拆迁为托底保障补偿。安置七套房源及部分货币,家庭成员间达成协议,原告未在协议上签字。但接收了依协议分得的款项。
原告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利益。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评析
1、产证登记7个人,安置7套房,按户解决安置,没有按人解决安置是正确的。
2、家庭成员关系复杂,七个人当事人,除原告外均同意协议分配意见,协议的合理性。不能因为原告一人不同意,违背更多人的意思表示;
3、协议的分配方案,基本是公平的。这一点,从6被告认同可证;
4、原告实际拿到了款,分配协议已经履行。视为原告认可。
5、本户是托底保障,证明原、被告匀需要公平的安置,如果支持原告拿99万元,其他人怎么办,得不到安置,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类案件核心,一尊重家庭成员间的协议;二公平;三体现安置无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