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估意见】
1,在1982年5月建造时,属立基人口,但在1992年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时,户口并不在被拆迁房屋内。符合宅基地政策,原告身份已经发生改变,不可能再行核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2,户口在第二次迁入房屋是系非农家庭户口,身份依然不是农民。
3,依安置政策。低于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面积标准部分,可予以应建未建补偿。符合建房条件的农业人口1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4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40平方米,符合建房条件的非农业人口1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3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30平方米。本案户,不存在应建未建面积的补足。不符合建房条件。
原告不太可能成为安置对象。 不建议起诉。
【案情简介】
1992年,宅基地证登记时,因原告户口转居民,故没有登记为家庭成员。原告于2010年户籍迁入该宅基地房屋。户别为非农家庭人口。后高压线的架设,需要对该处宅基地进行拆迁。本户与镇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相应的利益。原告认为补偿安置协议遗漏了自已。理由是该房屋初建立基时,包括原告,原告对房屋有所有权,应当做为安置人口给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