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1、两原告户籍迁出,无论是否为403室的原始受配人,均不影响《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政策,只有户籍在册人员才有权购买。 被告与宝房集团及宝房物业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有效。
2、所拆房屋以购买产权,属私房性质,权利人为被告有登记为证。两原告从未实际居住在403室,不属于房屋使用人。私房拆迁利益只有两类人,一为产权人,二为使用人。两原告无缘补偿利益。
【案件事实】
1992年,恒通路房屋拆迁,安置人为李某和本案两原告、被告。李某与两原告三人受配了长江西路403-室公房,承租人为李某。被告受配了另一处公房。
两原告户籍迁入403室,但从未在403室房屋中居住。
2007年,被告户口迁入403-室房屋。李某同意产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动用了李某的工龄购买产权。宝房 (-甲方)-与被告 (-乙方)-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403室房屋。403室房屋房地产权利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目前403室房屋空关。
现403室拆迁,两原告认为该处房屋有自已安置名份。请求法院确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拆迁利益归属于两原告。
【判决结果】
考虑到403-室房屋的来源、丙原告对403-室房屋的贡献。被告也在恒通路房屋动迁时获得了一处公房。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补偿被告各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