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比例确认纠纷
本案焦点是原告实际出资与持股比例不吻合,原告持股比例是 按实际出资还是按约定的比例那?
【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22日,朱某与恒瑞公司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开发公司,共同开发,股份为恒瑞公司占75%,朱某占25%;朱某应出资土地款4312.5万元
2011年1月19日,昆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额于2011年2月14日变更为恒瑞公司占75%、谢某,持有昆仑置业有限公司1.25%的股份;确认黄某持有昆仑置业有限公司2%的股份。原告朱某实际持有被告昆仑置业有限公司21.75%的股份。原告拖欠出资款1240万元。
代理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原告朱某为被告昆仑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数额的争议,并不影响朱某持有昆仑置业有限公司21.75%的股份;
判决结果
被告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签发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