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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贾振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2次举报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样式,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因此,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严重侵犯国家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伪造”,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图案,色彩等,使用印制、复印、描绘等手段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伪造”主要是指“非法印制”,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不法分子利用地下印刷厂非法印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承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加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出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既可以是出售本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是出售别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至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对于出售他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以明知为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出售的是他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能构成本罪。

否则构成刑法第207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认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刑法对本罪没有起刑点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这体现了刑法对这类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但是我们认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符合刑法总则的规定的。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怎样判断危害大小,要从具体的案件出发加以分析。

一般来说,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少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等等。

2.认定罪名问题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出售牟利。如果行为人伪造后又出售的,应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

如果仅仅是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分别只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6条规定,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认定和处理本罪具体应如何掌握“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重新作出司法解释之前,仍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掌握。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 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I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贾振东律师,洛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河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交通事故、破产清算、融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