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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与佛山市XX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江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广东XX(以下简称XX明律所)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明律所申请再审称:1.《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实行风险收费,代理费按执行回款的10%提取”的意思是,XX厂因XX明律所的工作收到执行款项的,XX厂按收到的执行回款的10%交付律师代理费。XX厂收到的执行款包括合同期内收到的款项,也包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因XX明律所的工作收取的。一、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情况下,将此理解为在双方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XX厂收取过的相关执行款项,作出不利于XX明律所的解释,有违司法公正原则。2.XX厂基于XX明律所的代理已获取了实际利益。《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期内,XX明律所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细致缜密的调查,发现了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不实的事实,并代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XX明律所又积极代理申请查封和评估拍卖该股东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及其拥有的股权。基于此,被执行人才会与XX厂调解并以撤销起诉和查封为付款条件。因此,虽然执行和解发生在《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但XX明律所的代理才是促成执行和解的最关键原因,该执行和解在法院备案协议中是100万元,但实际金额是400万元。3.仅仅是为追加被执行人,XX明律所的代理人就参加了三次法院审理,即使按省物价局和司法厅规定的按标的额收费标准也应收取费用44.6万元,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代理费2万元过低,有失公平。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改判XX厂支付XX明律所代理费40万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厂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XX厂与XX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合同的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0日截止,双方在委托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合同,XX明律所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委托合同到期后仍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XX明律所代表XX厂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时间均在委托合同有效期内,2012年12月30日之后,XX明律所已没有代表XX厂的任何代理行为。XX明律所在二审中也承认其提供给法院的落款为2013年10月12日的授权委托书因代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并未实际使用,故双方的委托关系已于2012年12月30日结束。而XX厂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此时XX明律所与XX厂的委托关系已经终止,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XX明律所要求XX厂按实际收到的执行回款10%计付代理费的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考虑到XX明律所近三年的代理行为确对促成和解起到了一定作用,虽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是风险代理,但二审法院仍然酌定XX厂应向XX明律所支付2万元代理费,符合公平原则。XX明律所再审请求XX厂支付代理费40万元及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明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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