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张艺跃律师
执业资质:1370420**********
执业机构: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艺跃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5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兆x与被告朱xx、被告滕州市xx装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兆x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xx、被告滕州市xx装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宗兆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兆x撤回对被告朱xx、被告滕州市xx装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均由原告宗兆x负担。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