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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是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

发布者:朱宝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408人看过

关于“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是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呢?

实践操作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导致现在各地不同的仲裁委和法院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首先,一般来讲,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没有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发工资实际上就是实发工资,这种情况争议不大。

然后,部分案件发生双倍工资罚则的问题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这种情况则属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公积金,也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件,这种情况则存在争议,那么,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呢?

首先,比照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参考该规定,双倍工资罚则的计算基数应当是税前应发工资。

然后,从工资的概念分析,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无特别规定,应当理解为应发的工资总额。

最后,从立法精神分析,《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应发工资为准。由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往往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的部分,而这部分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缴纳的,单位只是代扣代缴,在扣税之前是工资的一部分,社保和公积金同样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人缴纳后等以后个人退休后或者购房后可以支取该部分款项,属于个人财产。从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解释,既然法律规定了“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就应该是按照税前的应发工资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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