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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妨害房屋使用,业主依法维权获得赔偿

发布者:刘银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276人看过

A某购买了某商业大厦的商业用房,A某将房屋租赁给B某使用,租期一年。当B某办理入住手续时,遭到物业公司的阻挠。理由是A某此前拖欠物业费,不缴费不能办理入住。双方多次协商,但物业公司一直坚持自己的说法,导致B某不能入住。

由于B某长期不能入住,与A某的合同不能履行。B某将该情况向A某通告,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A某委托律师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害物权的行为,赔偿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经过庭审,在充分的证据和事实面前,法院支持了A某的请求,判决认为欠付物业费与房屋的使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物业费的欠缴而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使,判决物业公司向A某赔偿阻碍使用期间的租金损失4万余元。

法律观点:欠缴物业费属于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债权债务行为,是合同之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是,不能因此妨碍他人物权的行使。本案中,物业公司以欠缴物业费为由,妨害他人使用房屋,侵犯了他人的物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不能轻易的采取对抗甚至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问题没有解决,又产生了新的问题。遇到问题咨询一下专业人员,选择恰当的解决途径,才可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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