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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湘阴县XX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康华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申1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阴县XX厂,住所地湘阴县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湖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湘阴县XX,住所地湘阴县杨林寨乡。

法定代表人:刘XX,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湖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吴XX因与被申请人湘阴县XX厂、原审第三人湘阴县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民终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吴XX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对于湘阴县XX厂与湘阴县XX厂之间的关系,对于吴XX究竟是在一家单位还是两家单位上班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对该事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责任。湘阴县XX厂和湘阴县XX厂仅属于企业名称的变更,属于同一用工主体,不是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湘阴XX厂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乡镇企业,依法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992年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三条中所讲“自愿原则”是指职工自愿,而非企业自愿。根据1995年湖南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原二审法院对于养老保险主张的时效问题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导致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审法院认为吴XX应从2008年起申请仲裁,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吴XX退休后,是可以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并未过仲裁时效。

被申请人湘阴XX厂与湘阴县XX共同答辩称,申请人不是全年上班,属季节性临时用工。申请人既没有改变农民身份,也没有办理招工手续,没有形成长期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离开企业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如果符合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完全可以在这期间参保。其之所以不能参保,系不具有城镇居民身份等多重原因。申请人要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不能适用于本案。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本院审查认为,吴XX与湘阴县XX厂之间因劳动关系引发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无论吴XX是2004年还是2008年从湘阴县XX厂离职,其劳动关系最迟于2008年即已经终止,在吴XX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事由的情形下,于2017年5月才提出仲裁申请,已过申请仲裁时效,一、二审判决认定其已过申请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吴XX提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湘阴县XX厂并未为吴XX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导致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吴XX退休后,是可以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并未过仲裁时效。但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吴XX尚未办理退休,之后也未在该厂办理退休手续,故其申请解决劳动争议时效亦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开始计算,吴XX的这一理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XX提出的湘阴县XX厂与湘阴县XX厂为同一用工主体,以及湘阴XX厂有义务为吴XX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均属于在未过申请仲裁时效前提下应该审理的实体事实问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确已超过申请期限的,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吴XX申请仲裁时效已过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吴XX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吴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XX

审判员  曾XX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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