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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康华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1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黄XX,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熊XX,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XX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熊XX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具有合法转租权,二审法院认定合同部分无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对于案涉标的,申请人共签订三份租赁合同,第三份《会议纪要》虽形式上不属于租赁合同,但一审法院对该份会议纪要“签订租赁合同并延长租赁期5年”认为有合理期待,应认定为双方达成租赁意思表示真实;(二)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黄XX有收取租金、占用使用费的权利,二审法院认为自2017年7月14日之后,申请人对于租赁房屋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涉案房屋、收取租金及占用使用费的认定错误;(三)二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有效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情形不同;(四)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熊XX提交意见称,黄XX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依据另案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认定黄XX与熊XX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黄XX转租给熊XX的租赁期限超过了黄XX的剩余租赁期限,故黄XX与熊XX签订的租赁合同中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部分有效,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的部分无效。黄XX的转租期限截止到2017年7月14日止,故黄XX有权向熊XX收取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租金。熊XX依约向黄XX交纳了第一年租金350000元,即交纳租金至2017年10月19日止,黄XX应退还熊XX超过转租期限即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的租金90137元。2017年7月14日之后,因黄XX与石门XX原合同租赁期限届满,黄XX对租赁房屋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故无权请求熊XX腾空返还案涉房屋、收取租金及占有使用费,该权利应由石门XX主张。因黄XX将房屋转租给熊XX的租赁期限超过了黄XX的剩余租赁期限而导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部分无效,黄XX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熊XX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院认为,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黄XX在原审及再审审查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审也不存在超出反诉请求的情形,故黄XX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曾XX

审判员  吴若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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