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在2016年12月份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订购平行进口车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4月份将车辆装船并进行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式等内容。被告公司在2017年3月接到了法院的查封通知,因而无法订购车辆,并且拒绝向我方返还数百万元的定金。进而发生诉讼。
庭审中,被告公司依然拒绝返还车辆,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款项已经向委托人的债务人支付完毕。并提供自身的损失100万元。要求法院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经过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结合双方的证据,同法官梳理案件情况,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取得了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