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与被告的纠纷系股权转让纠纷,委托人在2015年与3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各自的股权转让金额和比例,协议签订后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了2份,工商局直接按照最后一份协议的内容办理了登记,对于第一份的协议内容没有办理登记,所以导致协议签订后履行主体问题产生疑问,被告在庭审中以工商局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理由提出了反诉,要求我方返回曾经支付的转让款,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金额,下一步我方将进入案件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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