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李某的孩子今年3岁,为了提高孩子能动性,李某给孩子在天津市某教育机构报名了相关课程,签订了合同并且缴纳了课程费,课程是由老师指导孩子以及家长进行启蒙学习。根据合同约定,课程共有90节课(其中12节课为赠送)。但李某因个人原因,呆着孩子上了几节课后就不愿再继续上课,便向教育机构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无果,便去法院起诉。
在法院起诉过程中,李某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其理由是因为被告即教育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教育资质,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权进行授课活动。并要求退还全部课时费以及利息。
我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我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没有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权利对孩子进行相应的教育指导,并且该合同也不属于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条件,因此,对方所提出的所有观点均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对解除合同后款项如果退还也有着明确约定。
对于此,案件经法院开庭以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签订了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