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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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业主大会的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是否合理

发布者:郭倩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某某系某小区的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等规定,根据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选举产生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不再服务该小区。选举后,该小区的业主李某通过诉讼维权,认为该小区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决议违法,选举程序违法且剥夺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认为所做出的决议在议事规则、投票唱票等程序方面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我方系受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委托担任一、二审的代理律师,我方认为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决议能够表达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不应当撤销。本案

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起诉请求以及上诉理由不能认定,驳回了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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