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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 劳动争议纠纷

2017年01月12日 | 发布者:郭倩 | 点击:54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张XX于2013年8月12日向xx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x航空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上述邮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3年9月解除。在双方解除劳动关...

律师观点分析

张XX于2013年8月12日向奥凯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奥凯航空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上述邮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3年9月解除。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奥凯航空公司有义务为张XX缴纳2013年8月份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奥凯航空公司上诉主张张志华返还上述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对飞行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必须定期检查,奥凯航空公司有义务安排飞行员定期体检并支付体检费,奥凯航空公司主张张XX支付在职期间的体检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培训费,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张志华进入奥凯航空公司工作8年有余,并不断进行复训及升级训练,在此过程中奥凯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张XX提出与奥凯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奥凯航空公司相应的招收录用培训费等。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张志华支付奥凯航空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189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因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且借款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亦有不同之处,一审法院对该项争议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安家费,张志华在一审中表示同意返还已收到的安家费49.5万元(税后),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奥凯航空公司主张安家费应为60万元,但其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商业保险费,为员工缴纳商业保险一般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奥凯航空公司与张XX也未约定关于保险费用返还的事宜,故奥凯航空公司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奥凯航空公司要求张XX支付违约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奥凯航空公司要求张志华赔偿运营损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XX、奥凯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充分,本院均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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