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薛X于2013年8月12日向奥凯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奥凯航空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上述邮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3年9月份解除。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奥凯航空公司有义务为薛X缴纳2013年8月份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奥凯航空公司主张薛X返还上述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对飞行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必须定期检查,奥凯航空公司有义务安排飞行员定期体检并支付体检费。奥凯航空公司主张薛X支付在职期间的体检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薛X同意支付奥凯航空公司2013年4月份及5月份补交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负担部分337.22元,本院不持异议。
就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培训费,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薛X进入奥凯航空公司工作8年有余,并不断进行复训及升级训练,在此过程中奥凯航空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薛X提出与奥凯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奥凯航空公司相应的招收录用培训费等。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且考虑到薛X在进入奥凯航空公司前有一定的飞行基础,故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本院酌情判决薛X支付奥凯航空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183万元。奥凯航空公司要求薛X支付的数额过高,本院对其过高请求不予支持。
就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安家费,薛X同意将已经收到的安家费30万元(税前)返还给奥凯航空公司,本院不持异议。
就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落户费,至薛X向奥凯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薛X已经在奥凯航空公司工作满五年,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薛X可不退还奥凯航空公司为其及家属支付的落户费。故,对奥凯航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劳动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或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奥凯航空公司在已经要求薛X支付培训费的情况下,再要求薛X支付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就奥凯航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奥凯航空公司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奥凯航空公司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薛X支付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一百八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薛X支付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安家费三十万元(税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薛X支付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四月份及五月份补交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负担部分三百三十七元二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薛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