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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黄泽龙|时间:2020年06月10日|2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51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平县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饶平县XX公司(以下简称统一纸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17)XX5122民初14号之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A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诏安县,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1月6日向A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A已于1月9日签收上述文书,A至2017年2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A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答辩期,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统一纸品公司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为A付还货款的义务,该义务是给付货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统一纸品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统一纸品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饶平县,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饶平县,在原审法院和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统一纸品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综上所述,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对A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并裁定予以驳回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7)XX5122民初14之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吴 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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