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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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应由谁支付以及是否应同工同酬?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143人看过

   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有第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又称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又称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即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作为被派遣人员的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双方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外,还应载明劳动者被派往的单位、岗位、期限等派遣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并且按月发放给劳动者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说明是用工单位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者未被派遣的,由派遣单位直接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再支付给劳动者。

   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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