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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解约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394人看过

       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培训等事项,并且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等约定的还可要求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时,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及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也应注意该权利同时受到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限制,一旦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等的条款,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需向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等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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