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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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52人看过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的一个时期,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会让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责任。因此,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形之一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正式员工享有的权利,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因此,劳动者在使用期间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样要像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依照其岗位的录用标准来衡量,同时结合岗位的工作性质综合考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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