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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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89人看过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那么,除了出现法定变更事由,劳动合同的变更同样也应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才能予以变更。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面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同时,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不受法律保护。

        口头协议的变更效力,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就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并随即执行的情况。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对此做出特殊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变更有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口头协议

        2.变更后劳动合同履行超过一个月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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