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男,201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姜X(系原告曾X母亲),女,职业医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四川XX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爱迪尔·东XX驿境幼稚园,住所地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一段258号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1XXXX3540X2。
负责人:游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四川XX律师。
被告:徐X,男,201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樊X(系徐X母亲),女,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樊X,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徐X,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曾X与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爱迪尔·东XX驿境幼稚园、徐X、樊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根据原告曾X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通知徐X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曾X的法定代理人姜X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曾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