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道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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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死刑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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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诉讼维权

发布者:于道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6日,借款人王某因建设工程施工资金周转的需要,经闫某介绍并担保向刘某借款175万元,约定年息25%,2014年7月28日偿还20万元,2015年1月25日偿还155万元。三方于当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三份《房屋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借款人王某用自己名下的三栋房屋抵押给出借人刘某,约定如到期不能全额偿还,以上三栋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所有,或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2014年1月27日,刘某通过网银转账给王某140元。因王某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2016年2月,王某为刘某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截止2016年6月,王某工钱刘某本息210万元,承诺于2016年8月前全部还清,并对自2016年1月起至偿还哇啊那笔期间的利息按月利2%计息,每月利息为42000元。如王某不能按期偿还,担保人闫某自愿对欠款及欠款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如发生诉讼,聘请律师的代理费和诉讼费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事后,刘某向王某多次催要没有结果,遂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并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二、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律师代理费。三、被告闫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款项,被告王某、闫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律师点评】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几个问题:

一、借款数额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不是简单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借款时对利息有约定的,要写入借款协议内;

三、借款人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应当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有效,仅仅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四、为日后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借款,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负担。

五、一旦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或者拒不给付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借款。起诉越早越能便利胜诉后拿回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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